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参保登记,加强信息比对,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实施后,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通知》规定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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