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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注意 事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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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社厅结合河北实际提出了具体执行意见。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参保登记,加强信息比对,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实施后,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通知》规定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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