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后,《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等多个文件,均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等业务,提出针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关系补充养老保险未来发展的改革意向。
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补充养老保险自1991年在我国起步以来,目前已初步形成包括企业年金、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内的业务体系,但并未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基于自愿性、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离不开相关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比如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和养老金领取阶段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各国共同的政策选择。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多数国家,采取养老保险计划缴费免税、基金投资收益免税、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征税的模式,国家以出让一定时间内的税收收入资金价值为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增加资金积累,提高个人退休收入的保障水平,最终使国家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获得较大的养老金市场,有效地缓解了国家的养老压力。
自2000年以来,劳动保障部门一直将“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保监会则一直强调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新试点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均为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财政部则认为只有企业为全员购买的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定义的模糊不清,首先成为政策出台的最大阻碍。
目前,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以企业为投保人,有限的扶持政策仅限于对参保企业的支持,导致企业及职工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占工资总额的比重较高,如现行制度规定为28%,同时企业及其职工还需负担医疗、工伤、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企业的整体福利负担较为沉重。而国外一些成熟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个人直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渐成主流,如美国40%左右的家庭参与了个人退休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补充养老保险过多地强调了企业的作用,忽视了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积极性。
根据国际经验,较为认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退休收入替代率比例为40%、30%和10%,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确定的替代率为基本养老保险约6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个人养老保险暂无标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偏高,挤占了一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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