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何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金)制度刚刚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所以,各企业便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商业性保险公司已经将企业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落入个人账户,就符合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只是以企业名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没有落入职工个人账户,则应等到该保险费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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