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型
公司型是指参保人或参保企业与一公司制实体签订合同,缴纳保费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在这种形式下,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归该公司和合同所有,一般不与公司自有资产分开管理,这种运行模式以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合同最为典型。
近二三十年发展起来的投资连接型保险要求养老金资产与公司资产分账管理,这时公司型与前述契约型管理对投资者来说没有多大差别,但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型合同的持有者会遭受损失。
公司型企业年金模式在丹麦应用得最为普遍,其企业年金几乎全部是与保险公司或专门的养老金保险公司签订分红型保险合同。在欧盟许多其他国家,公司型也都作为企业年金组织形式的一种而存在。
5、互助型
互助型企业年金的运行程序与公司型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与参保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是由参保人所拥有,而非像公司型那样由创建公司的股东所拥有。当然互助型实体也需有人出资创建,但他们并不像公司制股东那样对该实体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少国家的保险公司就是互助型实体,这时保单持有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英国、爱尔兰、北美等地的友谊社或兄弟会也属于此类组织。近年,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创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互助机构,如1993年匈牙利立法规定互助社为企业年金组织运行的基本模式。
在企业年金业务中,互助型与公司型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有些参保人偏好互助型公司。与公司型相比,互助型的最大缺点是公司自有资产与责任准备金不能明确区分。
6、内部管理型
内部管理型是指举办企业在企业内部自行运营与管理养老金计划。在这种形式下,养老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没有严格区分,同在一个资产负债表中记账。虽然养老金计划许诺的待遇被记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一栏,但由于并没有明确的资产来对应这笔负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养老金资产全部投资于本企业,或是一种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安排。
内部管理型多年来一直是德国和奥地利企业年金最通行的做法,在卢森堡也有较多应用。
西班牙和葡萄牙过去曾大量应用这种模式,现由于立法要求养老基金必须完全积累,这种模式正逐步退出。德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会导致内部管理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7、代际调剂型
代际调剂型是法国特有的一种组织运行模式,是指企业年金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集体协议普遍施行,定义为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财务实行现收现付,遵循代际互助原则。年金管理与举办企业相分离,最初由多家非营利性私营机构承办,现已归并为两大机构:负责管理层职员的AGIRC和负责非管理层职员ARRCO。
另外,希腊、芬兰等国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实行完全积累,带有代际调剂的功能,可归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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