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始建于1991年,一直到2005年的8月产生了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期间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额政策没有清晰的定义。
而到2006年,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企业缴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水平的地方性文件,如东三省的4%,上海、浙江5%,山西8.33%,还有江苏、湖北的12.5%等,参差不齐,各自为政。
一直到2008年2月,财政部企业司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又将成本列支比例调高到5%。但企业年金在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才使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税务管理有了可执行文件。然而5%的税优至今还没有任何变化,杨学连表示,当前企业部分5%的税优还不足以吸引企业的积极性,“将企业税优提高到8%~10%才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在企业年金最发达的市场——澳大利亚给企业的税收优惠为9%。
《通知》承认了企业年金延期收入,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企业年金缴费递延纳税即EET(缴费环节不征税,运营基金产生的收益不征税,领取时征税)模式的期望落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延期支付,个人的延期收入,在法律形式上其产权处从委托人到受益人的游离状态,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受益金额也不确定,应当在受益人出现并领取养老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延期征税(EET),不能在即期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原则。专家认为这种征税模式在法理上值得推敲。杨学连认为,企业年金计划是需要企业和员工两个层面共同建立,但是个税无优惠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应改变当前的TEE模式为EET模式。美国401K计划之所以成为全球养老金管理的标杆,主要就是税收政策采用了EET模式。
冯元石对此持相同观点,企业年金的发展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要有税优的支持。上海陆家嘴论坛透露,上海目前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递延纳税的试点的政策研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坦承,目前企业年金的部分政策仍不够配套,他表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一直在积极沟通。而有消息透露,在对23号令修改完之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还会对20令进行修改,届时可能会在税的问题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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