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方面,它涉及多个当事人,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承担的职责也不同;另一方面,各个当事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运作中可能同时担当多个角色,承担的职责和管理的业务可能有交叉,这就使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
目前,我国运作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大多采用“全拆分”或“2+2”两种模式。
“全拆分”模式,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由四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企业年金运作管理资质的机构担任。委托人(企业或企业职工)首先要选择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然后由受托人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这3个职责分别委托给选定的3家机构。
“2+2”模式中,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这四个角色分别由两家机构来承担,且此两家必须分别具有两项资格。根据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资质来看,可以进入“2+2”模式的机构应该是: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两个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和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其他形式,如“2+1+1”等,则至少需要3个以上的管理机构组合而成。
那么对于委托人(企业或企业职工)来说,各种运作模式各有什么优缺点呢?
一、“全拆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受托人如果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优点:信息对称,能代表委托人意志;利益一致,更能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没有受托管理费。缺点:委托人缺位,易导致内部人管理的问题;理事会成员理事需要以个人名义对整个受托资产的管理职责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如果是法人受托人。优点:节省企业在年金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和其他相关资源;专业能力强,实现规模效应;便于受托人独立处理事务、提取必要的费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年金的运营风险,能提高运营安全性;能整合其他专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形成联合监管体系。
缺点: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从而降低运营效率;法人受托人的权利空洞化,对其他受托代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下降;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如果年金总体规模过小,运行初期成本会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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