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成本较低,利益冲突比较小,是国际发展的一个潮流。行业年金计划在国外非常发达,例如澳大利亚有82支行业年金,德国有化工业(BAVC)和能源业(IGBCE)行业年金等,香港有两支(建筑业和餐饮业),加拿大和丹麦等国家的行业年金规模都很大。行业年金之所以如此受到欢迎,是因为它的一个重要特点非常明显:理事会内部受托的特点在于其非赢利性,加之规模经济效应明显,成本比外部受托明显要小得多,便携性较好,可以在全国范围的同业之内进行流动。
第三,应尽快完善制度,鼓励合规经营。当然,这种受托模式存在的潜在问题不可忽视,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要再次强调和加强对其缴费配比的监控,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或变相提高;对其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要加强监管,严密监视其资金流的动向;要设置期限,令其严格按照两个部令的要求,对托管和投资等业务外包出去,以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
第四,国外行业年金的许多经验和做法眼下还不太适合中国的现状,他们的今天只是中国的明天而已,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条件还不具备,即使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人们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仅限在金融界,在企业界则刚刚开始,而在社会上还远没有像基金等已逐渐被接受,因此,模仿国外的开放式行业年金的做法无异于揠苗助长,把封闭式改造为开放式年金的条件尚未成熟,难以操作,存在一定风险,同时又有可能打击举办人及其“局内人”(参保人)的积极性;在目前阶段,维持“局内人/局外人”的封闭式现状将有助于行业年金的发展。改为开放式的初衷是有意义的,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一个服务窗口,但目前农民工参加基本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全国性的统一基本保险制度还处于草拟阶段。所以,这个建议超越了中国目前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尽现实。
二是对地方政府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进行重组不符合国情,弊大于利。
首先,设立区域性的企业年金中心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与2007年底移交行为联系起来,因为大部分企业年金发起人为大型国企,与地方政府经办机构基本没有关系,所以,移交行为不应与建立区域性的年金中心挂起钩来;
其次,重组之后必然带有许多难以完全割断的政府脐带关系,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和背景,对于刚刚摆脱政府经办机构、本来完全属于商业运行的自愿性补充养老的第二支柱来说,不利于其轻装上阵和走向市场,不同地区存在众多的准政府机构作为受托人必将扭曲和掣肘其快速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地方政府本来就天然存在着控制企业的冲动,甚至成为令其进入市场的一个阻力;
第三,利用行政手段建立起服务提供商或受托人,既无最低资本金的法律要求,又属非盈利性机构,既非金融机构,又非商业机构,不伦不类,这是对受托人法理治理主体的严重弱化和背离,不符合两个部令的有关规定;
第四,在外包时存在着强烈的幕后操纵和政治干预的风险倾向,很可能扭曲市场,压抑金融机构的发展,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重组后的地区性年金管理中心看上去遍布全国各地,星罗棋布,似乎可以起到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作用,但是,他们垄断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地位和业务,这属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发展道路,相对于以目前金融机构拉动和诱导型市场化道路来说,是下策,弊大于利;在中国企业年金的推动与建设上,要坚持市场化的道路,坚持培育机构和培育市场的“双培”导向,政府的任务主要应该是服务:为工人、企业、市场和提供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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