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开发的变额年金保险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保护投保人免受寿险公司投资绩效差的不利影响,即使保险期满时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很低,寿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满期金至少等于投保时交纳的保费。但是,《通知》第四条“试点期间,保险公司申报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7年”的规定,使得投保人隐含要承担通货膨胀、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二是给予投保人享受寿险公司投资绩效好的正面影响,保险期满时寿险公司实现的投资收益都要支付给客户,寿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三是保险期满时不允许客户一次性领取,而是要分期领取,这样寿险公司既降低了满期给付时的流动性压力,也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投资,创造更多价值。
变额年金保险风险控制
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重大损失。
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变额年金保险受到较大冲击,2008年北美地区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下降15%,管理的资产下降24%。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因对冲成本的急剧上升,造成了巨额亏损。经营变额年金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验教训主要有: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的保证利益;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定价不足;需要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等。
针对这些教训,我国推出的变额年金保险从以上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控制风险。
但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既有优点,又有风险,关键在于配套制度是否健全,防范风险的手段是否有效。
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消费者如何面对变额年金保险?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可以分析出适合购买变额年金保险的潜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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