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但仍远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年金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关联性很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关系到企业年金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之一,缺乏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健全。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及其在近年的迅速发展,均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
政府的立足点是如何通过减免税收或延期税收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政府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采取鼓励性政策,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二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三是在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在这三个环节上的征税和免税就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国际社会保障研究领域广为接受的税收优惠的两个概念是EET和TEE。目前,EET税收优惠政策占主流,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方式来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的推行与发展必不可少,但是它的执行力度大小导致的实施效果好坏却是千差万别。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在鼓励某些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从微观层面来看,它可以照顾到某些弱势群体,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又可能会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来看,它可以在市场机制作用有限的情况下对经济产生某些矫正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误导、扭曲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财政与税收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监控财政的收支状况,以选择适当的财政支持方式并评价其实施效果;但同时也必然使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增加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收入。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缺位,尚未有详细明确和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方面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上对补充养老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补充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允许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但具体的范围还未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当中,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够。
二是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5%的税收优惠虽比原来提高了1%,但对比企业年金较成熟的工业化国家,我们不难发现限额明显较低。目前已有众多省市都发布了本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甚至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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