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出变额保险年金,有重要意义。第一,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第二,可以促进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近十年来,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缓慢,是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一块短板。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有利于弥补此短板,是发挥寿险长期储蓄功能的战略性举措。第三,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变额年金保险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为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偏好——希望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目的,但不愿本金发生损失。
国内开发的变额年金保险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保护投保人免受寿险公司投资绩效差的不利影响,即使保险期满时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很低,寿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满期金至少等于投保时交纳的保费。但是,《通知》第四条“试点期间,保险公司申报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7年”的规定,使得投保人隐含要承担通货膨胀、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二是给予投保人享受寿险公司投资绩效好的正面影响,保险期满时寿险公司实现的投资收益都要支付给客户,寿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三是保险期满时不允许客户一次性领取,而是要分期领取,这样寿险公司既降低了满期给付时的流动性压力,也有更多的时间去进行投资,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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