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美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发展变额年金保险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首先是资本市场不成熟。变额年金保险吸引市场的最大卖点,在于在“保底收益”基础上可能存在的高收益。而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运行的制度、机制不健全,尤其在当前股市动荡的情况下,变额年金保险的保值增值功能很难实现。二是投资产品种类不丰富。我国不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不存在看跌期权之类的金融衍生品,保险公司投资部门无法对冲风险,无有效的产品来匹配最低保证利益。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变额年金之所以发展较好,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类产品享受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发展年金保险的税收递延、税收优惠等政策试点进展较慢,在缴费时不能节税,削弱了客户购买的积极性。
(三)消费者接受变额年金保险需要一个过程。一是产品的费用结构复杂。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保证利益费用、退保费用等。费用始终站在收益的对立面,如此多而复杂的费用,使客户实际收益率降低,也降低了客户的购买欲。二是本金安全保证不能满足客户的期望。在高企的CPI下,客户防通胀的心理预期很强,本金安全很难说服客户。即便有一些回报,但如果最终回报不能跑赢通胀水平,也很难吸引客户。
(四)保费收入计量口径变化的影响。自2011年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后,保费收入计量口径发生重大变化,变额年金收入不被认可为保费收入,不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作出贡献,对于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平洋寿险等上市公司,在“调结构、保增长、稳份额”的年报压力下,自然无法顾及,将更多的资源投放到发展分红险、意外险、健康险及传统寿险产品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寿险商品的需求形态发生转变,寿险重心从承保死亡风险的人寿保险逐步转向承保生存风险的年金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在中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尤其从其功能来看,适合有中长期投资、养老、资金储备等需求的人群,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有序改变目前的发展状况,加快变额年金试点进程,笔者建议:一是开展宣传教育。一方面,加大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功能、原理等方面的宣传;另一方面,印制投保须知,进行风险提示,教育投保人。二是争取政策支持。建议保监会积极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养老、年金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强业务指导。鉴于目前国内大多数寿险公司缺乏变额年金经营管理经验,而部分外资公司母公司经营此类业务的时间较长,建议邀请有关专家对有兴趣的寿险公司开展相关培训,促进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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