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刘小姐来电咨询:企业搞活动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问赠送部分是否按捐赠业务核算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盐田区王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在深圳市设立的企业,现公司有一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得,问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地税局林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根据文件规定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因此,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对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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