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给张女士。
法官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张女士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张女士本人的签名。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女士住院治疗的事实。
其次,基于张女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因车祸导致住院及手术与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以张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虽未记载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所以,不应认定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发现,虽然如实告知是对保险公司权益的一种维护,但也不能作为无理拒赔的理由。如果被保险人未陈述的事实与保险合同签订、保费厘定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同时,保险代理人代表了保险公司,代理人显然知道被保险人的车祸事实,以此推定保险公司知悉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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