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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自由职业女性养老保障: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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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养老积累财富,规避税收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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