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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损失大 投保者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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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山东济南市民于先生到中国人寿申请退保,却被告知要退保的话,要扣掉将近18万元的“违约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概念。

  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客户如果在这一时刻选择退保,他所能取回的钱。因此也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

  据了解,每份人寿险保单上都有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表对每个年度末投保人退保所能退还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列示。

  那么,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通常,具有一定储蓄性质的长期寿险保单都能累积出现金价值。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是由精算师根据各项情况和假设条件精算而得的。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根据于先生的投保记录,他是在36岁时投保的“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选用了10年期缴纳保费的方式,年缴保费30万元,选择自60周岁起领取养老年金。而通过查阅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表(参见附表),我们发现,在目前情况下,于先生的保单属于第一保单年度末(因为第二期保费应缴但尚未缴纳),于先生每缴纳1000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为401元,30万元缴费能够产生的现金价值则为300×401=120300元。

  因此,如果于先生在目前情况下选择退保,遵照契约精神,则只能从保险公司领回12.03万元,损失接近18万元。

  海外是否如此操作?

  当然,具有一定储蓄性质的寿险退保时必须依照“现金价值”解约,这并非我国保险界的“独创之举”。在现代商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包括目前海外成熟市场的保险合同中,都遵照这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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