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张先生为6岁的儿子投保某寿险公司的少儿教育金保险,缴费至儿子16周岁,并附加保费豁免条款。今年2月,张先生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部分失能,经济收入大幅缩水之余,原先每年少儿险保费的支出也成为张先生一家的额外负担。
焦虑中,张先生想到了当初投保时附加的保费豁免条款。根据张先生的理解,自己都已经丧失工作能力了,没有持续缴费的经济基础,保费豁免的条款应该可以派上用场。但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给予的解释却和张先生所想的完全不同。
根据张先生投保的少儿险附加保费豁免条款显示:“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全残或失能,自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由于张先生的失能是“重大疾病”而不是条款约定的“意外”导致,保费豁免条款无法生效。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近年来,保费豁免作为一种宣传卖点,也开始频频附加于不少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太平洋(601099,股吧)人寿上海分公司客服负责人冯嘉亮介绍,保费豁免等于是为保单本身再加了一份保险,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保费豁免不是“免费午餐”,其次保费豁免是有限制的,不同险种有不同的规定。
据悉,保费豁免通常以3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作为单独的附加险,可以附加在多种主险之上;第二种是作为附加险与特定主险相捆绑,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确的针对性;还有一种是直接在保险合同中以条款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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