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主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险费。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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