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复员退伍军人的基础养老金按其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湖州市区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第十一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湖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根据补缴当年各档缴费标准的平均缴费额折算(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即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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