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领取期限
1、养老金的领取保证期为10年。
2、被保险人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其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部退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给其生前所在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用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3、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期间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付给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作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4、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时间满10年仍健在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当月止。
5、被保险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年龄,但生活确实很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审核,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适当借支。
6、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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