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6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其他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
(二)市社保机构每年应采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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