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年金的模式有争议
对企业年金信托模式和契约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一是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信托模式的前提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允许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和法律体系非常完善。我国信托的法制环境与英、美等国家迥异,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面临很大的挑战。二是在基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信托模式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契约模式具有比较优势。三是保险公司具有长期以来采用契约模式经营团体养老保险的经验,允许信托模式和契约模式同时并存和竞争,可以满足企业和职工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对企业年金DB和DC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一是很多年龄大的职工面临积累时间短的问题,常规的DC计划无法满足这部分人群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只能为他们建立DB计划。二是DC模式下,当职工有投资选择权时,容易受到金融知识、信息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当职工没有投资选择权时,却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四)企业年金的治理有缺陷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共同受托人。在法律层面上地位不清晰,独立性较差;在专业化知识上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在硬件上缺乏受托人的管理系统;在赔偿能力上由于没有任何资产,当理事会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损失时,无赔偿能力。在当前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缺乏规范管理的情况下,大量非规范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出现会使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加大。
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的治理主体,是企业年金的最终责任人,拥有选择其他管理人的法定权力。但是,企业在选择管理人的时候会对不同资格的管理人从头选到尾,受托人对其他管理人的选择没有太多发言权。同时,在企业年金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受托人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进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还缺乏规范。
受益人承担的责任和受托人承担的责任,以及在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往往不易区分,容易混淆,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五)企业年金的税制不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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