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而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中,年龄不仅会影响保费的高低,而且还会对投保险种的种类和保额产生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便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投保问题。
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0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实际操作中计算为累计额)的上限不得超过10万元。
为此,如果有孩子未满18周岁,总的保险身故保额不可以超过10万元,否则超出部分就不能理赔了。
投保年龄有限制
还有一些险种,对投保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未到投保年龄范围,或者超过了投保年龄范围,就没有投保资格了。比如,有一款健康险的投保范围为18~50周岁,那么50周岁以上的人士就不得投保。
另外,一些险种对于不同年龄的人群,给予的缴费方式、缴费时间段限制也有不同。如市场上有一款生死两全险附加重大疾病险提前给付,40周岁的人士可以选择分20年缴费,但41周岁的人就只有10年分期缴费、一次性缴费的权利,不可以分20年期缴。这里主要考虑的是年龄段不同带来的风险因素。
同样道理,40周岁人士和41周岁人士投保死亡给付利益的保险,费率上差异不小。
新保险法对年龄误报有规定
既然保险对于年龄的规定如此严格,那么投保人若在投保时因为疏忽填错了年龄,那会不会对保险合约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呢?
对此问题,新《保险法》中是如此规定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而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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