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带来的改变正全面影响着国内保险市场。"十一"后消费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银行代理渠道投保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险时,又多了一道程序。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但由于保险产品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保险业界有一种“推销说”,意即保险不是一种消费者会主动上门求索的产品,而是需要靠保险业务员推销出去的,消费者主动购买与业务员推销成功的比例大约在1:9。然而报销销售人员在行销过程中,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很容易产生一些隐蔽性很强的“障眼术”,有时是代理人主动采用的,有时甚至连代理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说错了”。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尽快完成销售指标,故意夸大所销售保险的增值能力,满足部分人群“求财心切”心理。常见的说法还有:“我们这个分红产品收益率比国债和储蓄都要高,而且每年还有双重分红,最后还有一笔终了红利。”不少产品宣传单还赫然列着“高中低”三档情况下的分红演示,有些甚至只列出最高一档的演示红利,不禁让人“怦然心动”。实际上红利是不能保证的,如此演示也并不科学。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出于赚取更高佣金的考虑,可能将客户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曲线转移”到另一种佣金比例更高的产品上。比如一个年轻人想买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作保障,考虑到经济能力问题打算买消费型的产品,但代理人却建议说:“这些保费都是消费型的,如果不出事情的话,交了也就白交了。我推荐你这一款,保额10万,年交3000元,虽然现在每年交的保费高一点,但到时候是完全返还给您的,这样您就不会有任何损失了。”此言差矣!因为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花钱买保障,说白了也是一种消费品,那些所谓返还型的产品,同样会每年扣除风险保费,只不过“秋后结账”时可以凭借长期以来的“储蓄”部分收益弥补风险保费的支出,年轻人经济收入有限当然应该先选择从低费率的消费型保障。
保险本身并不骗人
听闻或亲身体验五花八门的“保险障眼术”以及事后理赔中发生的纠纷之后,可能不少人会产生“保险是骗人”的感觉。其实不然,保险本身并不会骗人。
仔细想想,销售过程中的“障眼术”,只不过是为了促进销售而额外采用的一些“话术”,并不在保险合同的范围之内。而经历几千年的发展,保险本身的有效功能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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