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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父母如何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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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女士的话道出了失独父母面临的现实困境:他们不但要承受中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精神痛苦,绝大多数也会在生活上遭遇经济困难。唯一的孩子没了,他们精神的寄托在哪里?谁又会来给他们养老送终?
  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统计数据说明全国范围内共有多少个失独家庭,但可以确定的是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失独家庭将会越来越多。如果孩子在10岁以后身亡,母亲再生的机会大大降低。除了精神上难以补偿,失独夫妇年老以后,养老和医疗问题也将是一个难题。

  这个难题同样摆在法院面前。

  扶养人去世后,切断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被扶养人对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成年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实践中,如果男性被扶养人年龄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岁,法院会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大部分失独父母均不符合此条件,他们往往四五十岁左右,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几年后就会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他们无法索赔生活费,年老后的生活就难以获得保障。上述案例中,就因为赵先生夫妇目前仍在工作,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他们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条件”为由驳回。

  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往往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判处数额上可以适当向失独父母倾斜。人的精神所遭受的损害程度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但人死不能复生,金钱赔偿算是一种精神抚慰。赔偿金数额可根据损害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就独生子女遭受侵害死亡而言,单考虑父母所受之痛苦程度一项,痛苦指数应该是比较高的,所以,无论是从情理还是从法理,给失独父母多些精神抚慰都具有合理性。在前述案例中,法官判决侵权人给付赵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但是,从更深层次上说,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判赔精神抚慰金不一定能抚平失独父母的精神创伤,更难以解决他们年老后的养老问题。因此,失独家庭现象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政府出资解决养老,社会援手传递温暖,让失独父母也能享有幸福的晚年!(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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