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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