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早在2006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并能够实行跨统筹地区和跨城乡流动转移,提出了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
2008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2010年,天津市人社局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规定了“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同样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对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城镇企业,核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文件还规定“对先行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满六个月的,分中心要及时告之用人单位,从下月起核定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经多次宣传,仍然拒绝为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提请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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