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解答
1、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条件及领取手续
(1)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达到60周岁的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障金。参保农民在到达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的当月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办理的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银行存折,开始按月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
(2)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凭灵活就业“缴费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当年市政府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银行存折,享受参保补助。
2、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及领取手续
(1)养老保障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2011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每月为145元,补差标准和调整时间以市财政局、民政局公布为准。
(2)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全省统一缴费(或补缴)标准缴费。参保对象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的,市政府按当年度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剩余部分由个人出资,2011年灵活就业缴费标准每年为2640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2011年灵活就业补缴标准每年为4812元,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如某男现年57周岁到退休时可按年度缴费4年,他在首次参保时要补缴11年,政府先按一次性补缴给予6年补助,再按实际分年度缴费4年分年度给予补助)。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目前最低领取标准约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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