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有三个细节问题没有明确。
问题一:允许税前扣除补充保险的范围没有框定
据悉,“27号文”仅对支付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作了规定,允许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于《条例》中规定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范围并没有限定。
另据专家介绍,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专家表示,仔细阅读这两个规定,问题就出来了:到底哪些补充保险可以享受优惠呢?因为目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非常多,不少外企甚至为职工上了国外的保险,那么这些保险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此外,目前国内的商业险种也越来越多,是不是任何类型的商业保险都能享受这个优惠呢?如果不是,那国家就应该限定一个范围,否则,企业和税务机关都不好操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