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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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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要求:每单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1000元以上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责任仍然有效,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时止。
 
  保险描述:
 
  1.以上的生存金包括养老年金和祝寿金;按累积生息方式计算的可领取的生存金为非保证利益,按年利率3%进行累积,生存金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2.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以上累积红利计算时假定年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4.具体责任及未尽事宜以《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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