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依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2001]第127号令)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确需转诊的,需履行审批手续。(一)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批准;(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对自行去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无法核销。
3、企业主管李先生来电咨询:职工在什么情形下不认定为工伤?
答复:(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