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一:2010年1月1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出台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不用缴费,享受基础养老金;
类型二:符合类型一条件的,也可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参保的次月起,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类型三:2010年1月1日零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类型四:2010年1月1日零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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