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还结合实际,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方便群众办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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