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实施打破户籍界线,全民参保无障碍,给了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的选择权,只要有意愿、有经济能力,都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提高退休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