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衔接
(一)本市户籍参加老农保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参加老农保的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其老农保应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含利息,下同)作为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老农保个人缴费和集体(企业)补助作为个人缴费部分与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3.本市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凡以“趸缴费”方式参保的,按照累计缴费15年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以“年缴费”、“月缴费”方式参保的,老农保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月缴费”计算后剩余的月份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趸缴费”、“年缴费”和“月缴费”计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自2009年起逐年记载。
4.本市参加老农保人员,达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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