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以及用于办公经费支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该草案审议已近3年。
草案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则参保人将退出养老保险制度,在审议中,有常委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上述建议,张柏林表示,目前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国有着复杂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分别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城市中又区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同制度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此次修改允许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将保险关系向农村和居民的制度转移,保证了这些人享受国家养老保障的权利。
草案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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