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个人参保者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办理个人缴费需携带的证件材料:首次参保的,携带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续接缴费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医保缴费】
中断缴费立停医保待遇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时需注意: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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