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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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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期盼做出的重大制度决策,是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举措,是继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
  城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享受其他社会优抚政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其他社会优抚政策待遇同时享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曾在农村基层工作过的特殊群体,如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依据现有政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工龄补贴待遇。

  (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八大员”养老补贴制度如何衔接?

  农民身份曾在受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曾被乡镇(公社)聘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曾受聘在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从事过管理工作的人员、曾受聘在乡镇政府或林业站工作过的林业员、我省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民兵、参加阳安铁路建设民兵、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待遇。

  以上相关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身份认定和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认定完成、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负责养老补贴代发工作。

  (十六)劳教、服刑、在逃、失踪人员如何参保?

  劳教、服刑、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社区)级公示后,不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在其劳教期满、服刑期满、返乡后可按规定参保,届时缴费基数按其办理时的基数执行,并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劳教、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其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在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其待遇停发,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已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级公示后,待遇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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