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律出台后,有种观点认为,由于政府致力于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这将有可能挤压商业养老保险的生存空间。对此,来自专业养老公司的高管以及保险业内的专家却一致给出了相反的答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不但不会挤压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反而带来了更多的机会。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养老”)董事长王建表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除了搭建起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架构,更重要的是把社会基本保险保障列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其中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给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这块市场留有很大弹性空间。但具体情况要看下一步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王建表示。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一位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定位,将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城乡居民保险意识。而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认为,《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养老保障方面最大的亮点是养老统筹层次的上升。“目前的社保养老还是地方统筹为主,下一个阶段将实现省级统筹,最后是全国统筹。这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件好事。以前社保管理层次太低,不利于保险公司参与管理和服务。实现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后,保险公司参与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当然,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有需要细化和完善的部分。在王建看来,最遗憾的是,没有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理论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下来。或者说,没有把居民养老问题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与社会体系建设结合起来。
王建解释说,中国财政收入远超过GDP的现象不会很快结束,因此在一段时间之内,现收现付的方式还可以应付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但在20-40年以后可能就会出现问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单靠财政支付手段不可能持续下去。
“企业年金公认的优点是效率高,因为企业年金可以通过市场配置实现增值,而不会闲置在银行账户里。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中国香港都是应用企业年金制度解决居民养老问题很好的例子。现在对中国来说应该是比较好的时机,逐步着手建立起第二支柱,逐渐积累扩大,还可以解决养老待遇的公平问题。”王建表示。
基本社保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如何让老百姓愿意掏腰包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基本社保与商业保险的有益结合?朱铭来表示,国际上通常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社保的补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税递延,养老金纳入税前列支项目,以刺激民众选择商业保险。“但那是建立在税收体系成熟、信用体系管理严格的情况下。我国个人纳税信息系统管理尚不清晰,很多人的实际收入并不明确。要想单纯依靠税收优惠刺激养老金消费,可能性有多大还需观察。”
具体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养老险业务的影响,平安养老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公司来说既是有利因素,也存在一些困难。“有利因素体现在,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高,有利于平安养老险拓展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本次立法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而商业养老保险可支持一次性领取和按月领取,凸显商业保险的灵活性。存在的困难是,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没有相关税收优惠等配套支持政策,企业年金盈利模式还在进一步探索中,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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