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社保管理更加规范
为了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保险法》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
具体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等。
另外也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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