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此若干规定旨在保证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共七章三十一条,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各地现有规定执行,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规定了个人权益记录寄送方式。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而其主要体现了“可续可转可退”。
养老险可续可转可退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而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草案第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早前就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交。
孙群义认为,在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中,规定交不够15年的可以退保,给予缴费不足15年人的待遇选择面较窄。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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