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转入地来说,如果它成为转入者的退休地,不但8%的转型成本没有解决,统筹基金又额外少了8%,其统筹基金可持续能力和支付缺口可想而知。并且一般来说,退休地大多为欠发达地区,这就更是雪上加霜。而所有这些,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转续中是无须考虑的。在《暂行办法》中还没有涉及转入地社保基金的补偿方法。看来,这个问题只能留给后来人了。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单位缴费”转移的是12%,但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础养老金计发仍按原单位20%的缴费标准来计算。作此规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基金的总量关系,是社保制度“后台操作”层面的一个工作流程而已,不影响和不涉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水平的核定标准问题。
此外,《暂行办法》做出的不得办理退保手续的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便携性损失”。否则,退保将导致农民工丧失单位缴费的全部权益记录。而不得退保的规定则为农民工完整地保护了这方面的权益,符合农民工的长期利益。农民工应充分利用这项规定的优势。
可惜的是,在去年的最后两天,即在《暂行办法》生效前的一、两天,深圳、东莞等地的农民工排长队突击退保,每天排队退保人数超过以往数倍。这可能与误解有关,同时,也说明政策宣传不充分,执行期过于仓促,没有充分留有余地,导致这些农民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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