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达退休年龄即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可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修订草案拟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三种方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修订草案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而其他人员则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核对市社保机构记录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有异议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由市社保机构复核;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的,不再处理。
修订草案还称,参加深圳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将被罚万元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保机构将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表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时增加补缴系数。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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