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够规范。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三种模式:一是企业自办模式,即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在这种模式下,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难以控制被挪用的风险。二是社保机构经办模式,即由社保机构收取、管理、经营、发放企业年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没有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企业和员工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等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监管。三是保险公司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没有截然分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
(四)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得到普遍体现。国外实践经验证明,对企业年金缴费实行免税或推迟征税,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如美、英、日等国)一般在企业和职工缴纳年金费用及年金基金投资这两个环节免税,只在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进行征税。这样做,企业和职工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因此,建立企业年金,源头上应以税收优惠政策拉动,资产运作中应当进行风险控制,但目前我国的企业需求没有释放,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投资环境不理想,监管体系尚未建立,配套法规缺失。由于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或力度不够,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中。
(五)企业年金发展区域差异过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参保比例、基金规模相差悬殊。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和大连由于经济基础好、增长速度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参保企业、参保员工以及基金累积数量都较大;而欠发达地区企业年金的发展因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而呈现出波动起伏状态,数量水平低,运作不规范,还有许多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停止了已实行的企业年金计划。
三、发展企业年金的对策选择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性养老制度,在完善职工养老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企业年金还不能普及到大多数企业职工身上,这与目前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建设人人参与,经济发展成果人人共享”的精神极不相符。要确保企业职工退休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并使之“老有所为”,我们应该克服企业年金发展的制约因素,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有理性认识和科学规划,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才能壮大市场;市场规范可信,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最终达到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尽管企业年金在我国已实行了十余年,但仍然有相当部分员工对此知之甚微。所以,要想使企业年金的大多数主体积极参与到行动中来,就必须先从企业年金的基础工作——宣传培训抓起。通过宣传培训,让职工们从感性上知晓、了解,从思想上认同、接受该制度,从而转化为行动上的自觉参与。还要通过多种形式,促进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了解、关心企业年金,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定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资料显示,国外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而我国目前的总和替代率仍接近80%。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过高,意味着降低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弹性空间,不利于发挥个人、企业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为此,应尽快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和发展定位,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亏空,使现收现付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逐步降低,赋予企业年金及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同时为它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建立良好的投资与管理机制。首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进行组合投资,以达到减少投资风险的目的;坚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严格分离,以明确双方责任;在确保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其次,要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再次,要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最后,要拓宽投资渠道,为年金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有效地实现保值增值。
(四)加强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制度层面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从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因此,政府应尽快研究出台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相关法规,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发展,并鼓励其通过专业化的投资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五)采取重点推进式企业年金发展战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应该在全国各地区的所有企业中推行,不仅在发达地区、在大型企业,而且在不发达地区、在中小企业中都应该建立,绝不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就放弃建立与发展这一制度,否则当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后,人们将失去养老的第二重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企业年金发展水平有异等,决定了企业年金在全国的推行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为此,首先要选择效益好、具有长期发展能力的企业作为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大部分企业。目前看,石油、石化、电力、航空等大型企业可以作为试点先行。这类企业不仅规模大、效益好,有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而且职工对企业的信赖程度高,具有建立企业年金的需求,因此,有利于企业年金的顺利建立和运行。在此基础上,可在中型企业中推广,然后再逐步发展到大部分企业,这样就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了企业年金在全国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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