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营运情况及治理模式均存在着一些危机,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需要转型,如何成功转型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
四大企业年金营运模式凸显治理问题
要想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与促进发展企业年金发展,首先就必须了解一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及其风险。
在2004年之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有这样几种:第一是“经办模式”,第二是“自办模式”,第三是“保险公司模式”,第四是深圳的“蛇口模式”。从目前看,这四种模式风险俱在,只是“源头不一,形式各异”而已。
其中,政府亲自操盘的“经办模式”,这是历史的产物。以2004年社会保障部两个《试行办法》为界,在此之后发起举办的企业年金“增量部分”均按现代DC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信托制建立,而在此之前的“存量部分”则在原有的DB模式(待遇确定型)惯性之中。在2004年之前的存量部分,本应限定时间令其逐渐过渡到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规定的现代信托制轨道。但是,“经办模式”的危机和失败就是政府控制基金的必然结果。
企业年金“经办模式”的弊端在于,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任何基金(包括社会医疗、工伤等保险资金,还包括住房公积金等)都很难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尤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金必受公权的影响和操纵。在即使已经建立起良好治理结构的发达国家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中,也同样存在着公权侵害的腐败问题。
由此可见,法人治理结构缺位应是上海社保案的制度原因。经办模式说明原有4种经营模式的危机已初露端倪。
“经办模式”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必将导致违规操作
企业年金首先是一只基金。与任何其它基金和上市公司一样,它的安全性要求它必须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这是一个国际惯例。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的必要条件和第一要求,是一国金融系统之稳定的内生条件,也是防止公共权力干预、威胁和滥用资金的一个屏障。基于对企业年金安全性的高度重视,OECD在2005年曾专门颁布了《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
但对“经办模式”的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来说,建立治理结构是非常困难的,尤其在当前GDP崇拜的社会生态环境下,其理由是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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