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都要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保险行业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第23号)。文件中提出了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保险业已经被中央纳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工作中统筹考虑。文件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险业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保险业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一、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必要性
(一)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的不断细分必然要求专业化的资源配置和社会分工,而由此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则是人类社会获得不断进步的重要途径。专业化分工意味着企业的有限资源的集中使用,能够有效提高生产效率,进而扩大企业规模并获得规模经济。
(二)专业化管理是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的必要手段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于保险保障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多样化。作为保险保障的提供者,只有通过专业化的发展,在市场不断细分的基础上提供更加深入、更加具有综合性的保险保障产品,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这方面的需要。因此,在不断细分的领域内实现专业化是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前提条件。
二、养老保险业务的特点要求专业化的管理
(一)养老保险业务具有自身特殊的风险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都是针对发生风险这种小概率事件,是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进行的风险管理手段;而养老保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讲则是以生命表和利息理论为基础的现金流管理手段,或者说养老保险需要防范风险与一般的不幸事故恰恰相反,它所针对的是一种长寿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养老保险业务不同于传统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定期或终身寿险等业务形式。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