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常见的拖欠工资这一表层问题,如何以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取代农民工“土地”保险这一深层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化为三类分别解决。
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二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今年在山东,明年在山西,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二)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
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威海市大多数农民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以档案托管人员身份,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部分人面临极大的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隐患。建议效仿生育保险,允许这部分农民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着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企业负担不明显增加的原则,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工伤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捆绑模式,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
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由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享受待遇所需时间较长。为了确保农民工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建议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消除本地农业户口限制,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城市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第二步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第三步加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能转、能接、能续。
(三)革新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依托企业自主性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是不现实的,需革新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防止个别企业打擦边球。
一是将原“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的规定变为“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满1年或者累计缴纳工伤保险满2年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杜绝部分企业以反复解约、续约的手段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保五险。
二是加强宣传,让农民工明白工伤单险与社保五险的区别。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单险时,须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假签字”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是依据户籍性质,合理放宽社保关系接续要求。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其原有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如果参保人为农业户口,那么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的身份也允许将原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独立、分割开来看待,需要整体、综合实施。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专项政策也是权宜之计,因为社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险”,而不是“让市民和农民工分别享有各自的社会保险”。随着经济的逐步发达,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将农民工纳入整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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