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从“定性”的角度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存在着许多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符合可保风险的要求,但保险公司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问题;与此同时,也存在新的风险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有的确实不符合“可保风险”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的确无法提供新的保障产品的问题。我把这种状况称作“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
从“定量”的角度来说,新产品的设计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是定价,而定价的基础是损失发生的概率。新的风险刚刚产生,不可能有保险产品定价所需的经验数据,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只能或者根据类似的风险进行模拟定价,或者完全“拍脑袋”定价。前些年出现的“非典保险”,目前出现的“甲流险”都有此类问题。风险源刚刚出现,损失、疾病等发生的概率还几乎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如何解决定价问题?我把这种状况称作“产品创新的迫切性与产品定价所需数据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记者:看来,保险业这种经营特性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保险业本身也需要进行理性的选择。
孙祁祥:是这样的,保险业必须按照“可保风险”的特征来选择所承保的风险,而不是完全按照社会或某些行政机构的要求来承保风险当然,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义务应另当别论。如果保险业自己不明确自己的能力所限,让政府认为,或者让老百姓认为自己是“万能的”,是“经营所有风险”的,这就好比让一个优秀的专项跳高运动员去参加全能运动员的赛事。其结果是,他可能不仅争取不到全能运动员的好成绩,还可能因为分散精力去训练过多其他的项目而导致其本身比较优势的丧失,使人们甚至对他原本具有的跳高优势也表示怀疑。
记者:“可保风险”决定了保险公司该做、能做的事情,但时代在变,风险的状况也在变,对保险公司来说,究竟如何把握“可保风险”呢?
孙祁祥:这个问题问得好。从“可保风险”定量的角度来说,许多新出现的风险可能从某些特征来看是符合“可保风险”的,例如这种风险具有“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发生的频率很低,一旦发生,严重程度会很高”等特征,但却可能因为缺乏数据等而成为“暂不可保”的风险。而随着实践中数据资料的积累和保险业技术手段的提高,它们自然会成为新的“可保风险”。因此,我们所说的“可保风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所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创新的时候,千万不能为追求创新的速度和规模而放弃对“可保风险”特性的要求。
我曾经提出,“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但从整个行业来看,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是靠无限扩张其“边界”来实现的,而是主要靠履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职能来体现的。“可保风险”始终应当成为保险业确立其经营范围的重要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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