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种私人养老保险受托机构为投保单位向城镇居民提供团体养老保险。
快速发展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覆盖率及保障水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关键。团体养老保险在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方面具有速度快、成本低、保障利益高和客户吸引力强的优势,而最大的限制是相当一部分的居民无法通过合适的单位办理团体保险。为促进团体保险在发展第三支柱方面发挥作用,接受居民通过特定的私人养老金受托机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是一个最简单且方便操作的方式。在这种机制下,居民可以通过委托特定的机构(如保险中介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受托人办理团体保险并得到保障利益,受托机构可以通过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扩大业务规模,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水平也会得到快速的促进和提升,并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社保机构为投保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团体养老保险。
我国的农民工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农民工职业不固定,没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地区的社保机构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农民工并没有得到实惠,退保潮此起彼伏。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符合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农民工流动性大,进城务工具有季节性和短期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自由地实现参保者在全国各地区的转移,对缴费有连续性的要求且缴费水平固定,要求必须缴费满一定期限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这些制度上的限制是农民工无法适应的。解决上述矛盾,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商业保险安排农民工的保障,因为团体养老保险不受区域的限制可以自由转移,可以自由选择缴费金额和交费周期且不要求连续缴费,在养老金待遇上也没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但可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需求,还可以很好地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不确定性强的问题。因此,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以社保机构为投保单位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以团体养老保险的形式管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能够创造多赢效果的选择,即农民工可以得到最大的实惠,社保机构遇到的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保险公司的业务可以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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