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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