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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须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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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养老险是职工养老保证的重要砝码,不少人因特殊情况停缴,按原则,可以续交。在深圳,根据新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的补缴需要按比例缴纳一定的滞纳金,所缴纳的年限计入缴费年限中。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三审稿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须缴滞纳金

  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问题,刘渤表示,是否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虽然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但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人,还是应当给予其补救的机会和渠道。三审稿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增加了“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以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

  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的问题,为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保护参保人合法的社保权益,三审稿增加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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